关于印发《中共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11-14 | 浏览: | 来源:
中共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豫高股党〔2019〕31 号 ★
     
     
    关于印发《中共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支部:
     
            现将《中共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 年 6 月 14 日
     
    中共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印发
     
     
    中共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明确公司所属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委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参照《中共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广大职工智慧力量,推动公司改革发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四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要进一步完善党委(总支、支部)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六条 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委(总支、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向党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 责任制内容
     
        第八条 公司所属党委(总支、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业务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和督促检查所属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 三)  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具体工作安排。
        ( 四)加强对本单位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内部交流群、广播站、公共电子大屏幕、宣传栏,各类报告会、研讨讲座会、教育培训会,展览馆、党团活动室等宣传舆论阵地的管理。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
        (五)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网络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处置的工作格局。
        (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
        ( 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抓手,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发挥群团作用,以文明班组、文明站队、文明家庭创建为载体,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八)做好对本单位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徳、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 九)高度重视基层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建设,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体人员大力支持的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格局,努力打造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过硬、专兼结合的宣传思想文化干部队伍。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遇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及时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公司所 属党委(总支、支部)要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分析研判机制,及时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在党委通报一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每年专题研究
    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领导阅评制度。公司所属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要带头阅读党报党刊党网、电台电视台上的相关内容。带头撰写理论文章、时政评论和接受采访。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错误思潮和言论,通过党报党刊及其所属网站或者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
    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长效机制。公司所属党委(总支、支部)推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负责同志与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结对子”、交朋友,明确具体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交流活动,同时做好档案记录,不断拓展联系渠道,增强联系实效,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公司党委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重点检查考核所属党委(总支、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检查考核结果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向被检查考核对象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协调联动制度。公司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党务、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协调联动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互通情报,交流经验,实现信息共享,形成联系顺畅、反应灵敏、配合有力的工作秩序,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整体化应对。
        第十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落实中央、省委、上级和公司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问责情况,报公司党委、纪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重大问题上,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
    整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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