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交通管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1-03-10 | 浏览: | 来源:
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各高速交警支(大)队:
    
    现将《全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交通管制工作规范》(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全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交通管制工作规范》
    
                                   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
    
                                   二〇〇八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切实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情况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交通管制工作程序,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高速公路畅通,依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公安厅、交通厅《高速公路交通管制预案》,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交通管制的种类
    
    (一)一级管制。高速公路能见度低于50米或出现积雪、结冰,严重影响车辆通行时,相关路段高速公路实施一级管制。实施一级管制的路段应采取的主要措施:禁止车辆进入管制路段(执行警卫、救援等特殊任务的车辆除外),关闭管制路段沿线所有收费站,在关闭路段两端具备分流条件的收费站下道口实施主线分流,暂停施工等。
    
    (二)二级管制。高速公路能见度在50米—100米或出现积雪、结冰,已部分影响正常通行时,相关路段高速公路实施二级管制。实施二级管制的路段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加强路面巡逻管控,间断放行、限速放行、限车型放行,暂停施工等。
    
    (三)三级管制。高速公路能见度在100米—200米时,相关路段高速公路实施三级管制。实施三级管制的路段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加强路面巡逻管控,间断放行、限速放行,暂停施工等。
    
      二、实施交通管制后应急保通措施
    
    (一)实施一级管制应急保通措施
    
        1、关闭高速公路。当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或出现积雪、结冰,严重影响车辆通行时,应立即关闭高速公路。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以下简称“高速支队”)共同发布公告,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下达关闭指令,并通过媒体、收费站入口及沿线信息板等发布信息。高速公路关闭后,原则上禁止一切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执行警卫、救援等特殊任务的车辆除外)。
    
    2、主线分流。关闭高速公路后,要在关闭路段两端第一个具备分流条件的收费站下道口对进入关闭路段的车辆实施主线分流。分流点发生交通拥堵,长度超过2公里的,要迅速组织警力在分流点来车方向第二个具备分流条件的站口组织二级分流,如有需要还可组织多级分流。
    
    3、疏导分流点车辆。在采取分流措施时,要尽快将分流点的车辆疏导下站,尽可能避免分流点车辆囤积。因分流造成收费站堵塞,车辆无法及时分流下高速公路的,或交通堵塞的原因即将排除,很快即可开通高速公路的,分流点执勤民警可指挥车辆在分流点来车方向超车道、行车道内有序停放,但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无应急车道的高速公路,不得占用最右侧的车道。
    
    4、预留紧急通道。各收费站在高速公路关闭后预留紧急通道,保证特勤车辆、救援车辆等必须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需求。
    
    5、维持站区秩序。路政部门向流量较大的收费站派出巡逻车及路政人员,协助收费站维持站区秩序。
    
    6、施工区域管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停止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的施工,对因局部开挖、无法及时撤离的,应增设各种警示标志和灯具,加强管理。
    
    7、发布信息,加强服务区管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通过可变信息板发布信息,告知高速公路关闭后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或到服务区停车。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通知服务区经营机构关闭服务区出口,禁止滞留的车辆上路行驶,负责服务区内车辆有序停放。
    
    8、融雪除冰。因路面积雪、结冰关闭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对高速公路及时采取融雪除冰措施,尽快使高速公路恢复通行条件。经过融雪除冰,在单车道恢复通行的条件下,各收费站可每数分钟放行一辆车。
    
    9、机场高速的保通。机场高速公路原则上不关闭,所有搭乘飞机的旅客可凭机票限速通行。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警车带道、限速通行等措施,保障机场高速安全畅通。
    
    10、警车带道、间断、限速或限车型放行。路面滞留车辆过多或遇有大型运输保障任务的,可与下一站口提前联系,高速交警与高速路政联合采取警车带道、间断、限速或限车型等方式,让部分车辆通过管制路段。实行带道通行要制定周密方案,谨慎实施、确保安全,带道车辆不得少于二辆。
    
    11、管制措施的转化和解除。通过派出联合巡逻车在管制路段巡逻、路面监控设备观察路面情况等措施,及时掌握路况信息。一旦天气情况、通行条件有所好转,符合二级或三级管制条件的,实施二级或三级管制;不需要实施管制的,解除管制。
    
    (二)实施二级管制应急保通措施
    
    1、加强巡逻管控。高速交警支(大)队、路政大队应派出联合巡逻车进行不间断巡逻,及时向联合指挥中心报告路面情况,通过使用警报器、喊话、可变信息板发布信息等方式提醒车辆驾驶员保持安全车距、车速。
    
        2、间断放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各收费站对所有进入管制路段的车辆实行间断放行。
    
        3、维持站区秩序。路政大队应向车流量较大的收费站派出巡逻车及路政人员,协助收费站维持站区秩序,提示行车注意事项。
    
    4、施工区域管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停止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的施工,对因局部开挖、无法及时撤离的,应增设各种警示标志和灯具,加强管理。
    
    5、交通事故处置。凡交通事故处理预计超过两小时或堵车三公里以上的,路政部门要立即打开中央护栏,协助高速交警实行单幅双向通行或单幅间断放行等措施疏通车流,防止长时间堵塞。
    
    6、设置警告、提示标志。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危险路段前设置限速、禁超、禁停、保持安全间距等警告标志和提示标志。
    
    7、限车型通行。各收费站允许除危险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以外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8、发布提示信息。高速公路能见度在50米—100米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通过在收费站入口处向司乘人员提示、利用可变信息板发布信息等方式,告知车辆驾驶员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9、融雪除冰。高速公路出现积雪、结冰,已部分影响正常通行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对桥面、坡道或积雪路段及时采取融雪除冰措施,保证该路段能够限速通行。
    
    10、管制措施的转化和解除。通过派出联合巡逻车在管制路段巡逻、路面监控设备观察路面情况等措施,及时掌握路况信息。一旦天气情况、通行条件有所变化,符合一级或三级管制条件的,实施一级或三级管制;不需要实施管制的,解除管制。
    
    (三)实施三级管制应急保通措施
    
        1、加强巡逻管控。高速交警支(大)队、路政大队应派出联合巡逻车进行不间断巡逻,及时向联合指挥中心报告路面情况,通过使用警报器、喊话、可变信息板发布信息等方式提醒车辆驾驶员保持安全车距、车速。
    
        2、间断放行。各收费站对进入雾区行驶的车辆实行间断放行,并派出人员疏导车辆。
    
    3、施工区域管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停止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的施工,对因局部开挖、无法及时撤离的,应增设各种警示标志和灯具,加强管理。
    
    4、交通事故处置。凡交通事故处理预计超过两小时或堵车三公里以上的,路政部门要立即打开中央护栏,协助高速交警实行单幅双向通行或单幅间断放行等措施疏通车流,防止长时间堵塞。
    
    5、发布提示信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通过在收费站入口处向司乘人员提示、利用可变信息板发布信息等方式,告知车辆驾驶员进入高速公路后限速每小时60公里,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6、管制措施的转化和解除。通过派出联合巡逻车在管制路段巡逻、路面监控设备观察路面情况等措施,及时掌握路况信息。一旦天气情况、通行条件有所变化,符合一级或二级管制条件的,实施一级或二级管制;不需要实施管制的,解除管制。
    
         三、关闭(开通)高速公路的程序
    
        (一)关闭的条件。全省高速公路因雨、雪、雾天或高速公路路面结冰严重影响安全通行时,采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可以关闭高速公路。
    
        (二)关闭的步骤。高速交警、路政联合巡逻人员发现符合高速公路关闭条件时,应立即逐级上报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接到有关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高速支队、高管局协商关闭高速公路,尽快向各自单位下达关闭指令,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突发团雾、路面结冰等严重危及行车安全时,各高速交警支(大)队和路政支(大)队,必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先行采取管制措施,同时上报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
    
    (三)关闭收费站,发布信息。各收费站在接到关闭指令后,应关闭相关入口车道,并向司乘人员发布关闭信息,提示其选择其它行驶路线。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利用可变信息板向车辆发布高速公路关闭信息,提示路面滞留车辆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四)主线分流措施的采取。高速公路关闭后,由各高速交警支(大)队会同路政支(大)队共同在关闭路段两端对进入关闭路段的车辆实施主线分流。车流量过大造成交通堵塞的,应实施二级或多级分流。
    
    (五)开通程序。开通高速公路依照上述程序进行,相关单位要及时发布开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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